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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退(免)税的企业范围及计税依据解析

liangs   发布时间:2019-07-13 15:05:56

  所谓出口企业,一般是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现行出口企业主要包括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准退(免)税企业。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八类:

  第一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对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公司,凡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可汇总到出口企业总部统一向其主管部门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对只是提供货源,而没有取得外经贸部批准进出口经营权的市(县)外贸企业不可以申报办理退(免)税。

  第二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经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度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

  第三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这类企业,既有出口货物生产性能,又有出口货物经营(贸易)性能。对此,凡是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可比照第一类外贸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凡是有生产实体,且从事出口贸易业务,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可比照第二类自营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第四类是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外贸投资企业;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以货币采购的国产设备也享受退税政策。

  第五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亦可办理退税。

  第六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其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外经贸部规定出口经营范围执行。

  第七类是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

  这类企业有:

  1. 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 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4. 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5. 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的企业;

  6.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处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7. 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8. 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9. 按国家规定计划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公司;

  10. 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第八类指定退税的企业。为了严防假冒高税率货物和贵货物出口,杜绝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对一些的贵重货物的出口,国家指定了一些企业经营。由这些企业出口的这类货物,可予以退税,不属于国家的指定企业,即使有出口经营权,出口这类货物也不予退税。但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贵重货物,给予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正确地确定退(免)税依据,是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前提,既关系到征税和退税多少的问题,又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所以,正确确定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十分重要。
 

  (一)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1、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对库存出口商品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衡购进单价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退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计税依据=普通发票所列销售金额/(1+征收率)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有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退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回收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计税依据为购买加工工资物的原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应按原材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退税率确定。
 

  (二)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额的依据

  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
 

  (三) 自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免)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自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为“离岸价格”、“海关已核销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和“当期进项税额”。

  1、 采用“先征后退”办法计算出口退税的,退税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即为外销收入。

  2、 采用“免、低、退”办法计算退税的,退(免税)依据当期进项税额或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

  3、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计税依据,一是外销收入,除上述依据外增加海关已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没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退税依据可以比照上述第1条办理。但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
 

  (四) 出口货物应退(免)消费税税额的依据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消费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或出口收入予以免征消费税。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的货物,属从定价率计征的,按增值税计税价格为依据;属从量定额计征的,按出口数量为依据,

  另外,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外销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计算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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